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1)

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1),第1张

2008年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1),第2张

陆女士从公司辞职引起不满,被公司员工打伤。4月21日,记者从松江区法院获悉,被告某贸易公司被判赔偿陆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100余元。
外来务工人员陆女士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2007年3月,陆女士因不满公司拖欠工资,提出离职。为讨回工资,陆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事后,贸易公司对仲裁结果提起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
2007年9月30日中午,该贸易公司经理李带领公司员工10余人,到卢女士经营的办公用品商店,对其及店员进行殴打,并砸店,造成卢女士轻伤,店内多件物品损坏。
事后,李等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陆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br/】贸易公司认为陆女士与贸易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因为原告开始辱骂其语言,情绪激动,导致后来发生冲突。其实双方都受伤了,所以她不同意赔偿。
松江区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等人的行为是为了被告公司的利益,有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其在案发前的意思表示为证。被告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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