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对照:国际工程招标说明书(2)

中英文对照:国际工程招标说明书(2),第1张

中英文对照:国际工程招标说明书(2),第2张

七。招标文件的解释
潜在投标人可以书面或电传通知A公司,地址如下,要求对文件进行解释:

地址:(略)

业主代理公司A公司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对解释文件的要求给予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将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

八。投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响应潜在投标人的说明文件的要求,发出附录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附件将通过邮件、电传或电报发送给每一个持有招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对他们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应立即通过电传或电报通知A公司已收到附件。

(3)为了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有时间考虑附录文件,业主或其代理公司A可根据第19条的规定延长投标期限。

准备投标

九。招标文件文本

投标人与业主及其代理公司A公司之间的所有通信应使用英语。标书中的一些支持文件或小册子可能使用另一种语言,但与标书相关的段落应翻译成英语。在投标文件的翻译中,以英文为准。

X.构成标书的文件

(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应包括以下部分:

(1)投标表格及附件

(2)投标保证金

(3)标价工程量清单

(4)补充信息列表

(五)资质证明材料

(6)可用报价(如有)

(7)其他需要的材料。

应使用本文件第三卷中的所有表格、工程量清单和目录。(第14 (2)条规定的以相同格式扩展目录和使用备选投标保证金格式除外)

(2)第6 (1)条所述的招标文件和根据第8条发布的附录被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第17条和第18条不需要签署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期限届满前退还给发行人,但不得与投标文件放在同一地方。

(3)投标人应随投标书提交一份按合同条款第14条要求的格式编写的初步计划。

(四)根据合同规定可以要求中标人讨论和修改其方案。

XI。投标价格

(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包括第1条中提到的所有工程,以投标人提供的工程的单价和总价为基础。

(2)无论是否注明工程量,投标人都应在工程量清单中注明每个项目的单价和总价。对于未标明单价和总价的项目,业主在施工中不予支付,其价格将被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单价和总价中。

(3)投标文件提交前28天承包商应支付的关税、税款和其他税费应包括在单价、总价和投标总价中。业主在评估和比较标书时也应考虑这一点。

(4)根据合同条款,投标人提出的单价和总价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投标人应填写表3-价格调整条款-并根据合同条款的要求随投标书一起提供此类证明文件。

十二。投标和支付货币

(1)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价单价和总价。如果投标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在中国境外提供的项目投资(称为“外币需求”),应在表1“外币需求”中说明,该外币支出将占投标价格(不包括暂付款)的多少比例,是否(1)全部以投标人所在国的货币或其可选货币支付;(2)全部以美元结算。如果投标人对部分外币需求使用(1)和(2)以外的货币,并希望业主以相同货币支付,则应在投标价格中注明其百分比。这一比例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在转换合同条款和计算投标价格时,不同比率的各种货币应按下条规定的汇率进行转换。

(2)投标人用于货币兑换的汇率为中国银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0天公布的官方卖出价。如果没有公布某一种货币的汇率,投标人应提供该汇率并说明其来源。投标中使用的汇率适用于合同期内的付款。

(3)投标人应在表1 (a)外币和本币需求及附录中详细说明所需的外币和本币数量。投标人应说明如何使用这些货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外币

(1)项目直接雇用的外籍人员;

(二)外国人的社会费用、保险和医疗费用及其往返中国的旅费;

(3)工程需要进口的临时性或永久性材料;

(4)项目所需设备的折旧,包括备件;

(5)进口设备、材料和备件的保险费和运费;

(6)一般管理费用,在国外发生的费用。

本国货币

(1)当地劳动力;

(2)当地采购的材料;

(3)其他服务;

(4)一般管理费用、国内费用。

(4)业主可要求投标人说明其外币需求,并提供证明其单价和表1中要求的部分是合理的证明。

(5)投标人应在表2中说明预计的合同付款金额,并附上项目期间的预计工作量。

十三。投标的有效性

(1)投标应在特定投标截止期后的6个月内保持有效和可接受。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标书有效期到期前,业主或其代理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标书有效期。业主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电传或电报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此类请求,而不会损失其投标保证金。同意此类要求的投标人不得更改其投标,但需要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4条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损失的规定也适用于延长期。

14.(1)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提交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金额不低于投标价格的2%。

(2)根据投标人的意愿,投标保函可采用保函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信用证或由下列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形式:

(1)中国银行;

(二)中国银行境外代理行;

(三)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其他中外资银行;

(4)投标人在投标前确认A公司可接受的其他外资银行。

保函也可以是同一地方的保险公司或债券公司的支付保函。银行保函和付款保函必须采用本文件中包含的样本格式;其他形式必须事先得到业主或其代理公司A的批准。信用证、银行保函和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比投标有效期长一个月。

(3)如果投标人同意根据第13条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相应延长至投标有效期结束后一个月。

(四)任何没有可接受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a公司拒绝。

(5)未中标的投标保函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三十天。

(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启动项目并按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7)投标保证金将在下列情况下丢失: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者

(2)中标人未能签订合同或提供必要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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