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注税师考试辅导: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另外,企业出租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出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申报进口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代理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服务,但在境内未设立营业机构的,以该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从事应税活动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无论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注意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另外,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①个体户以外的个人;
②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③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增加第七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取消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
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方法和管理。
(四)新设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这部分是新增部分,分为四点:
(一)新设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
(二)新设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管理
(三)辅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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