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从事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就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分得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的合同、租赁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合同、租赁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年承包租赁经营收入-(800×本年实际承包租赁经营月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从事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就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分得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的合同、租赁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合同、租赁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年承包租赁经营收入-(800×本年实际承包租赁经营月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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