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
中国的《律师法》规定,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三种组织形式:国营事务所、合伙事务所和合作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国际公认的成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因此,近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法定程序转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也基本采用了合伙制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范运作,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税法将合伙律师定义为高收入个人。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界定为高收入行业,其中将独立执业或合伙执业的律师界定为高收入个人、国办事务所和国办事务所。通知要求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跟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2002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审计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因此,合伙事务所的税务筹划成为关系到律师实际收入的重要事项。
掌握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税收筹划有限度地运用法律政策技能、计算技能和会计技能,节约税收支出。有效节税,要求纳税人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精通税收和法律运用,甚至掌握纳税人微妙的经济变化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这位律师对税法有系统的研究,特别关注律所和律师相关的税法和政策。这里我就合伙事务所和合伙事务所律师的税务筹划谈一谈,旨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让同仁们真正享有税务筹划的权利。
目前对律师税的具体规定是2000年8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包含以下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重要规定:
1。从2000年1月起,合伙律师事务所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律师事务所全年营业收入(利润)的全额为基数,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应由各合伙人分配的收入,以此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各合伙人为纳税人);
2。合伙事务所在计算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时,聘请律师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成本,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不能计入成本,个人所得税随分享收入一并征收;
3。受资助律师的个人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聘请律师领取的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股份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聘请律师办案费用的,允许在确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在30%以内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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