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买卖和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交易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和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买卖和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款的差额。
无正当理由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土地使用权价格与交换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计税价值。
①协议销售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或者基准地价确定。【/br/】②以竞价方式出让的,一般应确定契税计税价值为竞价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各种补偿费。【/br/】③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经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价值为土地出让金和应偿还的其他转让费用。
④已购公有住房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出让金成为完全自有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契税。
2。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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