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辅导: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报刊上声明遗失纳税人姓名、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凭在报刊上刊登的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税务凭证挂失报告单主表及份数
,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信息。刊登损失声明的那一页的原件和复印件。刊登挂失声明的报刊头条或刊头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遗失税务登记证。六。税务机关在期限内提供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手续齐全、符合要求的
,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受理、审核、收缴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遗失报告表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有误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写。
2。审批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填写的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纳税人应在《税收票证挂失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通过系统录入证件挂失信息。
3。数据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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