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十)
第一章XI财务会计第八十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和程序,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处理企业财务。必要时,可设副总会计师。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小企业除外)应指定一名审计师,负责检查财务收支和帐目,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企业编制的一切凭证、账簿、统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或者同时用双方约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八十五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用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十六条合营企业除使用记帐本位币外,还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收付款项记帐,如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资产和负债、收益、费用等。与标准会计货币不一致。
采用外币记帐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报表外,还应编制折合人民币的报表。汇率差异造成的汇款损失或收益应记录为其发生当年的当期收益或损失。不得因记录的外币汇率波动而调整外币账户的余额。
第八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纳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合营企业发展基金。分配比例将由董事会决定。
(二)储备基金,可用于弥补合营企业的亏损,或经审批机构同意,用于增加合营企业资本,以扩大生产。
(3)在扣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资金后,如果董事会决定分配剩余利润,则应按各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八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的剩余利润可与当年利润一并分配。
第八十九条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的副本应报送原审批机关。
第九十条下列文件、证件和报告,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涉及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应附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的评估价值清单及有关书面协议);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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