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八)
第九章税收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纳税。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的下列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根据合同规定,属于外国合营者投资份额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材料(此处和下文中的材料是指合营企业在厂区建设和安装加固机器所需的材料);
(二)用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中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合营企业以追加资本经批准机关批准进口的,中国不能保证生产和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上述免税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销售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时,应当照章缴纳或者补缴关税。
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项目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免征工商统一税。合营企业生产内销产品,在投产初期缴纳工商统一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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