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考试辅导: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一)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复议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而暂时中止复议程序。中止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复议程序恢复,中止前实施的复议行为仍然有效。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事件审理的,应当中止行政复议:
1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主管机关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因特殊情况导致复议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无意义时,终止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没有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许可达成和解;
5。申请人不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涉嫌同一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前三种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的原因在六十日内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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