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范围及收回、处理和变现

破产财产的范围及收回、处理和变现,第1张

破产财产的范围及收回、处理和变现,第2张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直至破产程序终结,在破产分配中所拥有、支配和使用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宣告破产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破产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请参考教材第252~253页。
4。取回权
(一)概念
取回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享有的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且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财产的权利。
(2)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等法律关系而拥有和使用的财产。,可以由财产所有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二)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清算
1。破产财产的追偿
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清偿债务或者向清算组交付财产。
2。破产财产的处置
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3。破产财产的清算
(一)概念
破产财产的清算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财产变现时,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
(三)依法不允许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不进行拍卖。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清算组接管破产人的财产管理权后,开始保管、追偿、处理和变现破产财产。根据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破产费用
(1)破产清算时,破产费用应当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2)破产费用包括:管理、出售和分配破产财产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讨债所需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3)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方法和处理
(1)债权分配应当以方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为原则。
(2)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可以提存该财产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清算组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催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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