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正义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改变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准确定性。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确、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程序公开;
(2)行政复议的依据公开;
(三)复议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及时性原则
(1)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2)复议案件的审理应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3)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便利原则
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比如申请复议可以口头提出。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范围内,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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