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第1张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第2张

行政行为成立后,因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存在缺陷、行政行为有其他不适当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废止,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有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或者明显违法情形的;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者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权限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会导致犯罪;
④不存在可能的行政行为。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应当尽可能将无效行政行为所改变的状态恢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2。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可撤销的情况下,主管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法律要件的缺陷
②行政行为不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造成的,根据社会福利的需要,撤销效力必须追溯到行为发生之日。那么,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全部由行政主体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相对人的过错或者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发生之日,由过错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3。行政行为的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不得任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相应的行政行为如果继续实施,将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或者因失去依据而自动废止。
②国际、国内或者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阻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③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了原来的目标和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二)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被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该行为被废止前已经通过相应行为给予对方的权益,不予收回或者给予;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其依据原行政行为已经履行的义务要求赔偿,但也不能再履行义务。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止、变更、撤销或者因情况变化导致行政行为的撤销,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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