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建设浅说(五)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建设浅说(五),第1张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建设浅说(五),第2张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一直都是白费力气,今天自由行走。就2002年的《土地承包法》而言,土地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已经明确给了农民,但农民并没有完全获得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
当然,私有化应该与加强基层的民主化进程齐头并进。此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可以被取消、削弱或稀释。因为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目前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就其职能而言,弊大于利。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很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了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农民不再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而只与国家签订合同,这是一种社会合同。
五、结语
在民法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需要且最能体现自身的特点。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个国家对本国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范畴。此外,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它长期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直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更多地关注国情,而不是现成的概念。所以,研究中国的产权,首先要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首先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物权法和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是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过程中,关注现实,一步一个脚印,真正惠及民生和国民经济。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页。
[2]王黎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3]王卫国,第一本书,第3页。
[4]王卫国,第一本书,第2页。
[5]姜平,《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97页。
[6]刘玉成,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印制的《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2000年,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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