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
一、对“加价还农”可能效果的认识[br/]最初,我国农地征收合理补偿问题是从考察农民收入的角度提出的。当人们发现农民收入低、改善慢时,有人认为其中一个基本原因是征地补偿标准太低,甚至剥削农民。有人估算,“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了6000到8000亿元,改革后的20多年里,通过征用耕地从农民手中收取的资金超过2万亿元。”还有人估计,“经过25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国家和城市工商业从农村集体土地的低价中转移和积累了超过9万亿的资产。”这些数字意味着国家征地价格不当对农民造成的损害远远高于工农剪刀差。
因此,有人认为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后土地的自然增值部分应完全归农民所有。这就是广义的“涨价归农”的观点。那么“加价还农”的实施是否会普遍提高全国农民的收入,是否会普遍提高农业生产率?一般平均下来,如果把9万亿元平均分给9亿农民,那么25年后每人总共得到1万元,平均每年400元,确实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然而,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众所周知,土地征用主要用于扩建城市,新建和扩建开发区,开辟交通干线,扩建机场和码头等。被征地农民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各类开发区附近、交通线路经过的地区等。,而且只占全部农民的一小部分(有人估计约占全部农民的三十分之一)。那么,无论用什么标准、什么方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都与我国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生产、生活无关。特别是很少涉及“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农民。此外,既然这些农民失去了土地,离开了农业,他们如何影响农业生产力?至于工农剪刀差,关系到每一个农民。这样看来,似乎有人认为征地价格低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完全是以偏概全,不能令人信服。【/br/】其次,关于“土地发展权补偿”理论的实质”【br/】“加价还农”的基本理论观点是“土地非农发展权补偿”理论。“向农民加价论”的持有人从“财产权”的角度进行论述,主张农民应当拥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除了对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项权利外,还应当拥有非农土地发展权。这一提法意味着,无论农地以何种方式转为非农用地,原所有者都应获得非农用地发展权的价格,即非农用地的价格。只有这样才能称之为“农民土地产权完整”。关于“还农以价”的另一个理论观点是“农地资源价值补偿”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农田具有直接使用价值(如种植农作物、修建道路等。)、间接使用价值(如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等。)、选择价值(即未来使用价值)、存在价值(即特定自然资源的保留价值)等。,农地所有者应该得到反映土地“直接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的土地价格。其中,“选择价值”的货币化相当于“土地非农发展权的价格”。
关于土地“自然增值”的归属问题,其实争论已久。主张农民拥有“土地非农发展权”、“土地选择价值”等,只是农民有权获得土地自然增值收益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并不涉及问题的本质。问题的实质在于土地自然增值的归属是否应该与其起源有关。这是这个问题的关键。显然,我们应该追根溯源,理清源头。
第三,农转非“还价于民”理论的精髓
农转非后,对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部分“自然增值”),然后实行“还价于民”——土地自然增值的大部分归国家所有,用于支持国家农村建设。
众所周知,当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其价格立即翻倍,变成几倍甚至十几倍。如果国家通过非农土地市场以市场价收购农地,或者按照非农地价对农地所有者进行完全补偿,则意味着“加价返还农民”;如果国家只是按照农用地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安置补偿费仍明显低于非农土地的市场价格,则意味着“涨价归公”(然而,“涨价归公”只是一个笼统简化的提法,其本质是“涨价基本上归公”)。或者说,在城市土地市场上,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出让自己的耕地,价格随行就市。而国家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使得大部分从农田到非农的土地增值回归社会,也意味着“涨价归公”。【/br/】这里所说的“涨价公家”,是借用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思想的概念,即当土地所有者出价后,土地价格上涨时,国家通过土地增值税将上涨部分收归国有。孙中山指出:“土地价值的增加受社会进步的影响...应该是社会所有,符合社会经济的道理。”“高地价是因为社会进步和工商业进步...这种进步和改善的功劳是由所有人的力量来管理的。所以经过这种改善和进步,涨上来的地价应该归公众所有,而不是私人所有。“这种‘还价于民’的思路当然也适用于土地征收。孙中山“增价于民”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1806-1873)。他早就主张把土地自然增加的价值纳入公有领域,也就是把土地改良没有增加的价值全部纳入公有领域。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1837-1869)对此做了进一步阐述。他指出:“土地的价值并不意味着生产的报酬……它不是由拥有土地的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所以,社会可以全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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