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权利义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权利义务,第1张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权利义务,第2张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占有、使用土地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2)有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权。
(3)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障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有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义务。
(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有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
(5)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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