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田凤山部长(盖章)二○○二年五月九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并根据竞买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并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让人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发布拟出让土地的交易条件,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在挂牌期限结束时根据竞买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土地使用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用途、期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挂牌出让公告、招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招标或竞买申请书、报价、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至少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租赁土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和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投标和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时间、地点、招标挂牌期限、招标投标方式等。招标和拍卖;
(六)确定中标人和投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及投标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基准价格或底价。
集体决策确定标底、起拍价、拍卖挂牌的起拍价和保留价、投标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对投标申请人和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竞买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招标和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放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只有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才有效;
标书放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投标书及相关书面文件负责。
(2)出让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应检查标记箱的密封情况,当众打开标记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出让人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3)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小组由转让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以一定的价格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等相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竞价和加价规则及加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示;
(4)主持人提供投标价格;
(5)投标人投标的价格或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出价后继续出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出价而未再次出价的,主持人落槌示意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竞买人为竞买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在拍卖中,拍卖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的出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

第十七条挂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加价规则、加价幅度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
(2)合格投标人填写报价表;
(3)出让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
(四)转让方继续接受新报价;
(五)出让人应当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的竞买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保留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以挂牌方式成交;
(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报价,则该竞买人为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的为竞买人,报价低于保留价的除外;
(3)挂牌期限内无竞买人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挂牌期限届满仍有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和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中标人和竞得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和价格,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和地点。【/br/】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中标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场所和媒体公布招标、拍卖、挂牌结果。
转让方不得向受让方收取发布转让结果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擅自采取协议方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行贿、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中标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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