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第1张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第2张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和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其他房屋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对新建房屋(已建成)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改建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权属登记。【/br/】转移登记是指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房屋现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
-房子装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通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而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完全支配权。《民法通则》规定,房屋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所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其他不动产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经取得房屋并申请房屋登记,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所有权证
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br/】权属证书是指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的对该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的证明。
共有权证是指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共有人颁发的权利证书,每份共有人持有一份。它是房产证的附件,用来证明共有房屋的所有权。
他项权利证书是指经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颁发,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宅基地证
农村村民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用地。集体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土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成员之间转让,但不能转让给非集体组织成员。
房屋部分产权
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房屋,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类别为“私有房产(部分产权)”,并注明:“房改后出售的标准价房屋,总价为××元,出售房屋的单位为×××,产权比例为×××(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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