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贸易环境,第1张

捷克贸易环境,第2张

一、投资法令关于外人参与企业投资的法律规定是基于1990年第112号法案——合资企业条例,该法案于1990年5月1日生效。其他重要的投资法律包括合资公司——1990年第104号法令;《对外经济关系修正案》——1990年第113号法;有关外汇的修正案---- 1990年第109号法;《中国人民私营企业法》——1990年第105号法案;和经济法修正案-1990年第103号法案。

二。根据《捷克商法典》,可以在捷克共和国成立以下类型的公司开展商业活动,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较为常见的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

合作的

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有限、一般商业-无限)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以合伙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公司章程应具有正式登记的公司名称和合伙人性质(包括法人;如果是外国法人,需出具外国公司所在国家或地方的工商登记单位的文件)、公司的经营范围、成立资本、公司创办人的姓名和住所(如果是外国人,需取得居留证明);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必须由全体股东签字。

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法定股本为10万克朗(约3450美元);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含)的企业,每个股东至少应缴纳其注册股本的30%,每个股东的实收股本总额至少应超过50,000克朗;如果公司是个人独资,需要有足额的股本才可以注册成立。

准备金: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至少应提取公司净利润的5%作为储备金(公司盈利的第一年提取10%除外),直至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至少占资本的10%)。

(2)股份公司、公司设立:设立人数不限;合伙人可以签订公司合同(FoundingContract)成立股份公司。此外,合同必须有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份公司由法人设立的,还需要有创立章程。

公司组织:董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在当地方法允许的情况下,监事会也可任命董事会成员。公司职工人数超过五十人的,至少三分之一的监事由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但不得超过半数的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律主体,决定公司除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以外的一切事务。如果外国自然人注册为公司代表,他必须拥有捷克居留证。

公司股份:股份公司章程允许向员工分配股份,但免费按面值向员工分配的股份不得超过股本的5%,股份只能在员工之间转让。《优先股商法》中的规定很简短,只说要先分红,发行股票的总面值不得超过股本的一半。公司还可以发行债券,最高可达股本的50%。

(3)外国公司设立分公司:捷克法律要求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应在商业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其拟经营的经营项目,分公司只能从事商业登记申请书中载明的经营项目。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是捷克人或持有有效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分公司母公司所在地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分公司的内部事务管理。

商业注册:根据现行的捷克商业法,捷克所有的企业(包括办事处)都必须办理商业注册。

该企业注册为公共清单,由当地法院保存。一般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请求当地法院将公司本身列入公示名单。该请求应包括经官方认证的合伙人的签名,并与以下文件一起发送至当地法院,所有文件必须是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不得返还给请求人。

贸易许可证;企业设立文件;证明初始资本已存入捷克银行;企业厂房租赁合同;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国籍的负责人必须获得捷克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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