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笔记资料(6)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笔记资料(6),第1张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笔记资料(6),第2张

(3)批准详细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给予正式批准。

(4)发布批准的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机关公布经批准的规划,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2.2.4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

1、城市规划的审核内容

(1)自然(2)发展目标(3)规模(4)空布局与功能分区(5)交通(6)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7)协调发展(8)规划实施(9)共享其他内容。

2、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内容:

(1)功能分区。

(2)各区人口和建筑物的总量和基本分布。

(3)控制地区公共服务设施。

(4)城市主干道、绿地、对外交通设施的控制,历史街区的保护等。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内容。

3.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内容:

(1)规划用地性质。

(2)规划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

(3)布局与环保空之间。

(4)道路交通。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6)计划的实施

(七)其他内容。

4.审核依据:指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在受理城市规划申请后,如何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上一级城市规划对拟审批规划的控制要求,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等。城市规划的审批依据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依据一致。

2.3城市规划单位资质管理

2.3.1了解各级城市规划单位的资质。

城市规划单位的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2.3.2了解各级城市规划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

①申请程序。规划单位根据资质等级标准和自身条件,向单位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等级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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