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公众权利决定公共建筑公共性的成色

城市规划师:公众权利决定公共建筑公共性的成色,第1张

城市规划师:公众权利决定公共建筑公共性的成色,第2张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大型公共建筑的数量、规模和标准要与“国情”和“地方财力”相适应,设计要“注意保护和体现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从世界各地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一些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特别是主要由政府投资的项目,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不顾国情财力,片面追求外观,忽视城市的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等。
在中国的背景下,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建设,很多都是与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挂钩的,因为往往被认为是显性的政绩。于是,很多地方都在争先恐后地建造“新、奇、特”的建筑,争先恐后地建造“世界第一”--第一高、第一大、第一长...至于财力,就不用担心了。官员可以通过追加预算、挪用其他资金、借钱等任何手段轻松解决;至于是否适应国情历史文化的问题,已经没时间考虑了。全国不是有183个城市都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标吗?

在这样的背景下,自然需要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的管理。这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的绩效,也关系到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但仅仅是“方案设计必须符合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规定”、“大型公共建筑方案设计的选择应考虑建筑外观与传统文化及周边环境的整体协调”等粗略的规定,未必有效,必须采取更具可操作性的措施。

其实,很多与国情、财力不相适应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背后,是公共权利的实现。正是因为公众的权利(如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得不到尊重,得不到落实,才使得一些公共建筑的公开性大打折扣——一方面,只体现了某些领导的意志,而不符合公众的意志;一方面,使用效率往往极低,拆了建了拆。所以这种可操作性就在于保证公权的实现。

首先要建立真正的公共财政体系。大型公共建设项目要与财力相适应,自然要管好钱袋子,充分体现财政支出的合理性,让领导不能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这就要求人大的财政预算监督必须表现出应有的刚性,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必须进一步细化,让NPC人大代表的审议监督更有针对性,尽可能地约束政府和官员花钱的自主裁量权。

其次,让公共决策名副其实。如今,一些公共决策已经失去了公共性。公共领域的很多重要问题,在很多地方很多时候都是由少数领导决定的。专家的意见只是用来“参考”的,大众的意见不一定要听,或者只是做个听的姿态但实际上并不理会。因此,在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上,既要尊重规划专家、建筑专家、环保专家的意见,又要考虑到现在一些专家往往被领导俘获的现实,通过民意调查、公众评议、公众听证等方式,保证公众的参与权。要充分吸纳民意,对不被接受的意见要逐一给出理由。

第三,要有问责机制。对不按程序办事,不听取公众意见建设大型公共建筑,修建奢侈浪费建筑的,要严厉问责。人大代表应及时向NPC提出质询和罢免。

只有公众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公共建筑的公共性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建什么,怎么建,哪个早建,哪个晚建等等。,都是符合民意和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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