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2009年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第1张

2009年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第2张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大量人类参与搜索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网民交换信息进行搜索,往往可以挖出目标人在现实中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他的家庭背景、人生经历、亲友等隐私信息都会“暴露在阳光下”。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很多争议。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伦理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1.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发生的条件而言,主要涉及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网民三个因素。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原本被认为“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科技信息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并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得各种社交信息迅速广泛传播,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中进行各种形式的加班空社交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是“人肉搜索”这一新的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观念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一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引起了广泛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事件,如贬低生命、婚外情、诈骗、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凌弱、违背基本道德等,也不过如此。为什么人们对此非常关注?我觉得主要是因为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关注和追求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比如社会公平、正义、公正。

再次,“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心理来看,为什么网民愿意广泛参与这件事?我觉得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猎奇探索的心理。对新事物充满好奇,希望刨根问底,是每个人天生的、普遍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中的“投射”。我会把心中被压抑的感情发泄到网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缓解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期待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有话语权。“网络社区”赋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利,使人们从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提高了自我成就感。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很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本能的渴望去展示自己的能力,实现自己的目标。竞争日益激烈、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不容易。相对而言,虚无缥缈的网络世界所营造的独特网络交往环境,恰恰可以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从中感受到自己的潜在能力,品味到自己的“义举”被网民认可的自我价值感。

第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揭露真相。看起来很“恐怖”,其实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积极和消极的社会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所以要客观辩证地看待一切事物和现象,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如果“人肉搜索”超出一定限度,甚至发展成“私刑”性质,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使用得当的话,确实可以帮助社会。因此,我们应该分两部分来分析它的社会功能。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积极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揭露了社会中的假、丑、恶等现象,起到了舆论监督和制约的作用。二是对于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得到教育和启示,从而更好地规范或纠正自己的言行。第三,它可以促进社会生活中的真善美和公平正义。

然而,在看到“人肉搜索”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其负面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如果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互联网的公共领域任意挖掘和散布他人的个人信息,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将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第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的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地位,反而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三,由于网络规则不完善,“人肉搜索”很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给“人肉搜索”贴上“天使”或“魔鬼”的标签。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社会功能,并采取一定措施有效抑制或尽量减少其消极社会功能。我想除了依靠网民的道德自律和网络监管者的社会责任感,还需要尽快建立健康的社会规范,为网络社会和谐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人们很关心,“人肉搜索”合法吗?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国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由于大量网民的自发参与,搜索效率大大提高,“人肉搜索”可以快速解决一个热点事件背后的真相。然而,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网民不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事情的对错,肆无忌惮地曝光他人的个人信息,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和侮辱,确实容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身属性和价值的社会评价,他们有权维护和保障。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诽谤和侮辱。比如在网络上利用文字、声音、图片对公民进行辱骂、贬低、攻击,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是公民支配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特定人格权,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我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的肖像、住址、家庭电话等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传播;第二,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和档案材料不受非法调查、公布或扩大认识;第三,公民的信件、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披露;第四,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友,不受非法调查或泄露;第五,任何其他纯属私人内容的公民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同时,公民的个人活动和住宅不受骚扰、干涉和窥视。比如网站擅自公开公民的工作单位、住宅小区等信息,就涉嫌侵犯隐私权。当然,有些公布隐私的行为不属于侵权,主要是:一是基于当事人的同意;二是一定范围内公众人物的隐私;第三,当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比如通缉罪犯的时候,公布罪犯的一些隐私。侵犯他人隐私、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损害事实、行为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来认定。

“人肉搜索”就是通过互联网收集并发布某种信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速度很快,范围很广。因此,与传统方式相比,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犯更多,同时也更复杂。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相关案件主要受我国民法相关规定管辖。但中国颁布了《互联网公告栏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60多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些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国际互联网上散布恶意信息,以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互联网公告栏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告栏服务系统发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隐私和名誉保护的具体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面临的问题有:一是网上公布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与侵犯隐私权的关系;二是网站的监管义务和责任;第三,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界限。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判断。个人认为“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言论空的表达方式。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弘扬正义,谴责邪恶,但任何行为都有底线,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每个人都可以做道德评价,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评委。

4.应该如何从法律上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使其不至于突破法律底线?

对于国外网络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民法中的规定之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更加完善。例如,2000年4月,美国《儿童互联网隐私保护法》生效,这是美国第一部保护互联网用户隐私的联邦法律。这项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借鉴这些国家保护网络个人隐私的经验,我们有必要针对“人肉搜索”完善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第二,完善网络管理系统。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对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比如,规定网站给网民的不当信息应当及时删除,网站的服务条款应当严格界定为威胁、诽谤、中伤、淫秽、侮辱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内容。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将实行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第三,大力宣传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我国部分网民法律意识和隐私观念淡薄,网络运营商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也较弱,缺乏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公民就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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