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免关税进口的申请程序

海关免关税进口的申请程序,第1张

海关免关税进口的申请程序,第2张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单位在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应当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税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为便于企业和单位了解海关对免税品的申请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备案-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免税审批预备案-海关'免税审批-海关'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制。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前15天,持完整有效的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3)受理时限:海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时,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提是文件齐全有效,计算机数据无误。申请需报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的,直属海关自收到有效单证和计算机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除了特殊情况。
(四)申请材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文件,详见附件。
(五)减免税备案程序
1项目单位在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确定项目减免税程度。
2项目单位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完整有效的备案文件。
3海关将对项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项目资质进行形式审查。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审核。海关应当重点审核报送备案的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申请规范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取消或停止执行减免税项目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办理取消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程序
1货物进出口前,项目单位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表》,持完整有效的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货物进出口前未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不予办理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应当对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权属等进行核查。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将审核申请减免税的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的货物,是否在减免税范围内。审核无误后,海关签发免税证明,有效期不超过半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3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已签发的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要变更其他栏目或使已签发的减免税证明作废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减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免税证明,需要重新申请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批准使用免税证明后,应当及时作废未使用的原免税证明电子数据,并重新签发免税证明。
(七)减免税货物的退税与担保
1对按规定可以减免税的货物已征税,项目单位在货物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减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书面证明等相关文件向海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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