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单?提单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提单?提单的作用是什么?,第1张

什么是提单?提单的作用是什么?,第2张

什么是提单:
1。提单的定义与关联方海运提单或海运提单,或简称提单,提单
是国际结算中最重要的单证之一。《汉堡规则》对提单的定义是: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或装载货物的单据,承运人凭此单据承诺交付货物。单据中的一项条款,规定货物按照单据的指示交付。单据中的一项条款,规定货物应按照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按照指示或持有人的指示交付,如一项承诺。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收到或者发运,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根据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担保。”提单的主要当事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两个当事人: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货方,承运人是船方。其他相关方包括收货人和被通知人。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而通知的对象,不一定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提单转让,就会有受让人、持票人等相关当事人。
2。提单的作用:
提单主要有以下三个作用: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货物已经装船的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来说,提单具有收货的功能。不仅对于已装载的货物,承运人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载,只要货物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就有签发一种称为“待运收据”的提单的义务。因此,一旦承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已经将货物装船或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和外观,而且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的装运时间。本来签发提单只需要证明已经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并不一定要求货物已经装运。但是,货物的装运象征着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所以装运时间也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运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和可转让的所有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来说,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换取提单提货,承运人即使不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只要其善意地凭提单交付货物,也不承担责任。而且,除非提单中有明确规定,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同意转让给第三方。提单的转让意味着物权的转让,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持有人是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着提单的转让而转让,提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让而转让。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货物的风险也已经随着提单的转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只能向承运人索赔。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提单上印制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单也是处理货物运输的法律依据。因此,通常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种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一个经济合同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的产物,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的;之前执行,之后发布。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发货人的货物托运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工作。因此,更合理的说法是,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如果在签发提单之前,支持方之间已有运输合同,则无论提单条款如何,双方都应根据原始合同行事;但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托运人在接受提单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那么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运的特点,托运人没有签署提单,但无论提单持有人是否签署提单,提单条款对其都具有约束力,因为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
3。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可转让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是提单比汇票更难流通。主要表现为,提单受让人作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不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欺诈性地取得可转让提单并背书转让给已支付价款的善意受让人,则受让人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不能用来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则该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护,他仍有权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差异,一些法律学者认为提单只是准流通的。
4。签发提单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是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船长及其代理人、船东及其代理人。代理人签字时,必须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和被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签发提单的凭证为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为货物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一般来说,正本提单是一式两份或一式三份。这是为了防止另一份正本提单在流通中丢失。所有原件都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个拿起后,其他的就失效了。提单副本不由承运人签字,份数取决于托运人和船舶的实际需要。提单副本仅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
5。国际提单公约。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往往分属不同的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装运港、目的港在不同的国家,提单由船公司根据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其格式、内容、用词也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纠纷或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律。因此,统一各国关于提单的法律法规一直是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生效的,在各国提单或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货物运输法律关系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Ting to提单,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署,1931年6月2日开始生效。该公约草案于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被命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相继加入了这一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根据该公约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与提单相关的法律,对促进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是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目前仍被广泛使用。中国于1981年承认了这项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更多地保护承运人的利益,风险分担不平衡,从而引起作为主要托运人国家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新的航运秩序。维斯比规则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主张已经被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是,他们认为我们不能急于求成,以免迷茫。他们主张折中各方意见,仅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因此,《维斯比规则》又称《海牙-维斯比规则》,其全称是《修正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1977年6月生效。目前,英国、法国、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汉堡规则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78年和1976年起草,197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由71国驻汉堡全权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经过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各国代表的多次磋商,以及某些方面的妥协而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意志。该公约于1992年生效。但签约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和货运国家,因此《汉堡规则》目前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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