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黑龙江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1张

黑龙江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2张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告、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1 .结果的公布、查询和验证。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考生,11月21日8时起,我省考生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语音电话:1683980查询自己的成绩。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已参加试卷一、二、三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已经核实并书面告知本人的,不再进行核查。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考生逾期提出的申请。

二、合格分数线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报名资格放宽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放宽至280分。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合格分数线标准另行确定。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当自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报名资格条件放宽的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异地报考的报考人员,应当自12月1日起,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在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材料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措施另行通知。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则上提交2代身份证)。符合放宽报名资格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要求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同底片;

(6)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鉴定)。

司法部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经审查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件: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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