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歌舞团2008年公开招聘2名工作人员简章

贵州省民族歌舞团2008年公开招聘2名工作人员简章,第1张

贵州省民族歌舞团2008年公开招聘2名工作人员简章,第2张

因工作需要,贵州民族歌舞团于2008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名。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增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通则如下。
一、招聘岗位、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1 .舞蹈演员:中专及以上学历,舞蹈专业,男身高170cm以上,女身高160cm以上,年龄16周岁以上(1992年12月31日前出生),22
2。编导及教师1名:大专及以上学历,舞蹈与编导专业,男身高170cm以上,女身高160cm以上,年龄18周岁以上(1990年12月31日前出生),28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后出生)。
(二)招聘对象
1。本省中专及以上学校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含社会考生,不含委托生),各类在职人员;
2。外省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含指定生);
3。西部计划志愿者在贵州服务。
(三)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
4。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体状况符合相应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执行);
5。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6。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08年12月12日-13日,共2天。
(二)报名地点
贵州人才市场(贵阳市云岩区郁秀路)
(三)报名所需资料
毕业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全身性能彩照1张、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照片3张。在职人员还须持有单位同意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有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证明。
(四)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将派人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和测试(以目测为主),符合条件并通过测试者予以报名。
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比例低于3: 1的,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
(五)准考证的发放
1。发行日期:2007年12月21日。
2。发放地点:贵州民族歌舞团(贵阳市月亮岩路21号,电话:0851-5927758)。考生凭身份证即可领取。
三。考试
考试时间:2008年12月22日。地点见准考证。
没有笔试,只有专业测试和面试。专业测试和面试同时进行,按百分制计算总成绩,其中专业测试成绩占80%,面试成绩占20%。
专业测试的内容是履行所报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合不同岗位要求,主要包括:身体状况、基本功展示、命题创作与表演、动作模仿、自选舞蹈表演等。
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
四。体检
按照拟聘用人数1: 1的比例,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数。总分并列的,以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专业成绩仍相同的,以专业知识相加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察对象,按职位总成绩从高到低从参加考试人员中递补。总分低于80分的,不列为体检对象。
考生体检由省民委组织实施,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五、考核
体检合格者将被列为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经审查,取消其报考资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与党中央意见不一致的;
(二)有犯罪记录或者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政治、经济等问题;
(4)发现其他严重疾病的;
(5)组织纪律松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
(六)不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
(七)经省民委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形。
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聘岗位计划人数的,该岗位面试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列为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六。聘用
通过专业测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贵州省人事网公示,为期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报省人事厅批准。与原工作单位有聘用(备案)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应当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经省人事厅批准,聘用单位应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合同进行管理。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认定为不合格者,有权按有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受聘人员一经聘用,三年内(含试用期)不得要求转岗、参加其他单位招聘和兼职攻读学位。七。纪律
招聘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考试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对违反招聘规定和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辞退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招聘单位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次招聘由省民委组织实施。
本手册由省民委人事厅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51—6837551(省人社厅人事处)
联系电话:0851—6860957(省人社厅纪检监察室)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省民委商省人事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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