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搬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政府搬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第1张

政府搬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第2张

问:最近,由于政府的规划,我们公司的厂房需要搬迁。政府给了我们500万的搬迁补偿款,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厂房、机器设备补偿款,搬迁费用。这部分收入应该怎么核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给予拆迁补偿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
1 .政府给予企业的搬迁补偿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拆迁补偿保证金的利息将转入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按财政部以下文件处理:(1)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净损失作为专项应付款核销;(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专项应付款核销;(3)企业搬迁损失的土地使用权,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直接作为专项应付款核销;(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增加资本公积,增加的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分享;专项应付款不足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应单独披露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总额以及搬迁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
贵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此外,因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报同级税务机关批准(视当地规定而定),方可准予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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