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程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施工企业将工程交付给业主几年后仍未收回全部工程款的情况。 一些施工单位维权意识淡薄,最终追回的钱本金被业主以各种理由贴现,更不用说资金被业主占用期间的利息了。 对于逾期已久的工程款,且不说其对承接工程、扩大业务规模的经济实力的影响,单是利息也是一笔不可小觑的损失。 如果不重视,长此以往,相对弱势的建筑企业将大受其害,其发展乃至生存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鉴于此,本文作者从工程收款管理的角度给出了防范财务风险的建议。 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合同支付条款,使其索赔利息的权利始终有据可循。 施工企业首先应争取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付款条款,避免因付款条款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例如,在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条件为“结算款应当自销售资金回笼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这样的协议会面临很多风险,市场本身的风险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销售资金的回笼时间,而这里回笼的资金是项目全部还是部分销售资金,并不明确。另外,房产的销售是由业主控制和负责的,即使资金已经回笼。 其次,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还应按照约定收集完整的付款节点凭证和付款请求记录,防止因缺乏付款条件达成的证明材料而被主张利息损失。 双方之间除工程款以外的其他交易,应明确标注,避免工程款与交易款混淆,影响利息主张。 最后,一旦业主付款逾期,要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提出利息主张,避免逾期造成权益损失。 对于合同中约定索赔期限,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的情况,施工企业应格外谨慎,避免因疏忽导致其合法权利处置不当。 施工企业应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改变合同状态,依法主动转移自身预付款风险。 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本身就决定了建筑企业在合同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条件对施工企业更为不利。 但施工企业应牢牢把握自己的工程款索赔权,一旦业主迟付,应抓住机会促成新的谈判。 尤其是在当前宏观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更应该开动脑筋,积极维权。 考虑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远不足以弥补施工企业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材料供应商及其他逾期付款损失等。& test & try big $),对于业主逾期付款而增加的利息损失,施工企业可要求将逾期付款改为预付款,并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足以弥补自身损失的预付款利息,预付款利息从业主后续付款中收回。 否则,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施工企业应积极尝试化解业主逾期付款导致的三角债风险。 建议如下:一是在材料购销等类似性质的采购合同中,约定材料等款项的支付与业主工程款的支付同步,在收到业主的竣工款或结算款甚至保修款后,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付。 二是业主逾期付款后,可以有条件地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降低风险,即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对业主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材料供应商或其他债权人,此类债权人直接向业主主张权利。
律师回复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