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样争取自己的利益,按劳动法来说补偿应该是怎么样的?
邹律师:
您好!我公司是北京的,在深圳有办事处,深圳有员工共6人,现公司把我们全体辞退。
我个人的情况是:
我是2007年6月入公司做销售工作的,到2008年4月份公司才跟我签劳动合同,现在这份合同是三年期限的。而且公司从今年的8月份以后才给我们上社保。现在面对公司对我们的辞退,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样争取自己的利益?按劳动法来说补偿应该是怎么样的?
请邹律师尽快答复我,谢谢!
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你可以要求:
1、要求公司补交2007年6月份到2008年7月份的社保费用;
2、2008年2月份、3月份的工资加倍支付;
3、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还要加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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