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我无偿无条件退还该地片,请问对方的要求合法吗,我对荒滩沙地的修整费用和苗木损失如何收回?
各位律师:
2002年 08 月 24 日,我(乙方)与本村村委会(甲方)签订一份书面用地协议,承包了本村一份面积为4050平方米的荒滩沙地。我自费对此荒滩沙地进行修整后栽种了部分名贵苗木。期间,我一直依约向甲方履行缴费义务。 2008 年 12月1日,村委会(甲方)以协议中的“乙方在用地期间,如因国家与集体规划需要,不论使用期是否已满,建筑物无条件拆除”为依据,以“修建老年公寓”为理由,要求我无偿无条件退还该地片。请问对方的要求合法吗?我对荒滩沙地的修整费用和苗木损失如何收回?
对方如果没有规划等手续就不是合法建设,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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