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97条,那我两年的工龄不是没了,如果这样,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广大劳动者不是深受其害吗?
请问哪位好心的律师,本人今天收到公司不再续签的通知书(8月1日)且无任何过错,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5月1日,现在还在这里上班,按法律应在4月1日通知我,而且5月至今双方没有合同约束,我现在的工资是3150(含伙食补贴),而合同上写的是1000,现公司通知一个月之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我该得到哪些经济补偿,本人是非法律专业出身,麻烦好心的律师帮我核算一下,在此谢谢您了!
注:合同期限:2006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
另外,好像新劳动法我看得很模糊,特别是97条,那我两年的工龄不是没了,如果这样,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广大劳动者不是深受其害吗?按道理国家不会这样吧!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
你说的行为是诽谤罪。本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n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n如果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会相信的。n建议:搜集相关的证据,必要时,请律师或公安机关协助。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