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并未超出警卫工作范围,问现在是否可以向单位提出民事赔偿,如果可以赔偿,数额应在多少?
各位律师:
您好!事情在1999年,父亲在商业局下属商场任经理,由于工作不顺心辞职下来,后租赁属于原单位的临街临时门面开商店,后商场口头形式叫父亲临时回单位任警卫,临时工性质。商店由家里人经营。一日晚工作时间在临时租赁的商店内被歹徒杀害,至今悬案。当时单位只给了当月工资。当时租赁商店虽然属于自己经营,但是产权地盘都是单位的,属于单位的一部分。离单位建筑几步之遥,应该并未超出警卫工作范围。问现在是否可以向单位提出民事赔偿?如果可以赔偿,数额应在多少?
关键是否属于工伤,若属于工伤则单位应当承担工伤待遇。现时起诉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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