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却说“只认房子不认人”,请问物业公司这样做对么,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各位律师:
我于2006年购买了一套住房,其物业管理属于天津石化华益物业公司(原天津石房产公司改制)。前不久我去物业公司购电,却被告知我的房子拖欠2000年的暖气费,物业公司因此只售100度电,并逐次递减。而他说的欠费的业主并不是卖给我房子的人。我找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他们却说“只认房子不认人”。
请问物业公司这样做对么,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不合法,打官司。上海松江鲁培栓律师为您排忧解难,请点击“采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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