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给两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请问这合法吗,具体法律规定应如何赔偿,如果协商不成,我应该怎么办?
各位律师:
您好,我是2005年1月来到现在这个公司(私企),公司至今没有和我签署过任何劳动合同,但给我上了该上的各种保险(但是并没有按照我的实际工资交纳),现在老板以公司股份转让等理由要解聘我们几个相关人员,只给两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请问这合法吗?具体法律规定应如何赔偿?如果协商不成,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1、三个月工资只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单位还应该按工资标准足额补缴社会保险;
3、08年以后的月份应支付双倍工资;
4、还应给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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