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我从2002年1月5日至2005年4月25日期间,也没有给我交纳任何社会保险?

各位律师:我从2002年1月5日至2005年4月25日期间,也没有给我交纳任何社会保险?,第1张

各位律师:
我从2002年1月5日至2005年4月25日期间,在浙江省舟山市一家超市做营业员(分别于2002年1月4日至2002年12月30日、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在该超市工作的40个月内没能得到一天休息,且严重超时(每三个工作日中,上班时间分别为:8:00—21:00;8:00—11:00、17:00—21:00;11:00—17:00),该超市从未支付我超时加班工资和公休日加班工资,也没有给我交纳任何社会保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于2005年5月26日向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另附中院判决书如下: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实行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一种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制度,它不具有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合同性质,该制度将超市的营业收入和员工个人收入挂钩,所规定的考核业绩定额,只能被认为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产生的业绩,因此,对上诉人提出要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被上诉人理应依法支付相应的报酬,而被上诉人仅支付休息了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现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劳动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天,超过该期限提出,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由于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位律师回复

该判决没有问题。因为你之前的已过诉讼时效,所以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各位律师:我从2002年1月5日至2005年4月25日期间,也没有给我交纳任何社会保险?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