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像我这种情况有望转正或者转为正式职工,还有如果不妥胁的话,单位可以叫我们走人吗?
各位律师好!
我在政府事业单位当临时工(时间:1999年6月份年到现在,目前也没有签合同)该单位都没给我买社保等,只发给我工资过节费用和加班费,最近在我们几个临时工的反映下,说是今年帮我们买,但是之前的九年时间都不算,我从21岁就在里面工作了,请问这样合理吗?还有像我这种情况有望转正或者转为正式职工,还有如果不妥胁的话,单位可以叫我们走人吗?我请求法律援助,谢谢各位了。
你好,关于正式职工可以走人吗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1、正式员工,签了合同,交了辞职书,除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外,辞职应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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