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可否同时向法院提出让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以及单位主动终止合同的赔偿金?

另外,可否同时向法院提出让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以及单位主动终止合同的赔偿金?,第1张

各位律师:
我在原单位工作了一年,时间是07年4月30日-08年4月29日,之后单位主动终止了合同不再与我续约。
到岗之前谈的时候约定薪资是税前3200元整,但是之后在8月份签定的合同上标明的却是1600元,单位一直按1478元的基数为我缴纳社保,但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放薪资的时候,开始几个月采取一半银行转帐,一半现金的方式,之后有3、4个月是使用2个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网银转账,再后来又恢复使用一半银行转帐,一半现金的方式。
我已申请了一次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为我补缴3200-1478部分不足的社保金,当时我提交的证据有合同和银行卡明细,但单位拒不承认网银转账是单位所为,而当时我又未取得其他证据,现在裁决书已经下来了,说是认为我未能证明薪资是3200,因此只判定单位补缴1600-1478部分的社保。
今天我又通过银行拉到网银转账明细,单位是使用法人代表和出纳2个人的个人帐号进行转账的,如果我以此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可否证明我的实际工资所得?我是否需要证明出纳的身份?如何举证?或者要求证人出庭?
另外可否同时向法院提出让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以及单位主动终止合同的赔偿金

位律师回复


1、网银转账明细,单位是使用法人代表和出纳2个人的个人帐号进行转账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结合其它证据,足可证明你的实际工资所得。
2、你能证明出纳的身份是最好。举证找证人也行,找不着就提供线索申请法院调查。
3、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程序上你可同时向法院提出让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以及单位主动终止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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