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这种情况“房屋置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打官司的话,是否能赢,大致能追回好多损失?
我于2004年12月与拆迁户签订房屋置换协议,房价约11万,当时卖方口头说一年就能办产权,但直到现在(2007年12月)才开始办产权。现在房价大概翻了一倍(约20万),卖方要求我们加钱,否则卖家就毁约。
由于当时卖家的拆迁协议上有两套房子(一套自住,一套卖给我),拆迁协议就没给我们。但我有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约定我可以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查档、挂失、买卖等权利。
请问,向这种情况“房屋置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打官司的话,是否能赢,大致能追回好多损失?谢谢
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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