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第1张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发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根本利益。 施工合同的订立确立了项目双方的管理责任及其经济法律关系,也是双方实施项目管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利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同时也能有效防止纠纷的发生。 即使有争议,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环境、组织、技术、管理和业主声誉的变化,导致承包商经营失败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条款中的潜在风险往往是由于权责不清造成的。 认真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工程合同时规避风险承担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 1.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分析。本合同的不合格主体应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缔约一方。 不合格的合同主体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当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 另一种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不具备上述两种能力,也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 合同的主体是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的主要缺陷有: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缺乏履约意识,既不认真研究制定合同条款,也不严格履行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约束手段,违约现象严重,致使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工程进度和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1.2.合同中不平等的条款。工程承包本来就应该以合同为基础,而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 然而,在工程承包的实践中,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很少平等。 鉴于当前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个别业主往往凭借僧多粥少的优势,对承包商,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部门无理取闹。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强加各种不平等条款,赋予业主各种不正当的权力,而承包商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不提应享有的权利。 比如索赔条款应该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很多合同都没有提到;再比如滞纳金条款,几乎所有的合同都有详细的规定,违约金极其严格。 如果承包商在起草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就会给自己留下隐患。 合同措辞不严谨不准确,容易造成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纠纷。 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 这种反映只能用准确清晰的文字来体现。 可以说,合同讲究修辞。 然而,由于一些人为或客观的原因,一些合同在条款上是不准确或含糊不清的。 有些合同对承包人的义务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对他们的权利却笼统提及,甚至对一些关键问题也含糊其辞。 例如,在一些工程合同中,关于额外金额的条款说:“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金额可以增加”。 然后,没有详细描述什么是主要的设计变更。 一旦出现类似情况,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往往会曲解为酌情处理。 合同内容不全,部分使用海外文本。 由于国情不同、语言不同、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诸多疑点。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同,由于这些国家过分强调独立性和自创性,通常不愿意遵循国际上普遍遵守的条款,自己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往往不完善,有很多疏漏。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比如一些国家的合同中没有价格调整公式,导致承包商无法获得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补偿;在一些国家,合同中没有规定汇率保全条款,这可能会使承包商遭受汇率贬值的风险。 承包商应特别注意这些问题,必须补充和完善合同,堵塞漏洞,以避免损失。 部分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 一些应该出具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如双方的工程谈判、变更等,没有及时出具,给以后的索赔造成了困难。 有的不重视合同签证确认,签证确认对应的不办理签证确认。当出现纠纷时,他们会因为无法证明而败诉。 一些应当追究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没有及时查处。当他们诉诸法律时,发现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合同支付进度款,怕单方面停工承担违约责任,不敢行使抗辩权。这样一来,客观上造成了提前施工,使得雇主拖欠的金额越来越大,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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