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辅:工程竣工结算报审

二级建造辅:工程竣工结算报审,第1张

二级建造辅:工程竣工结算报审,第2张

《规范》第L6.5.5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加盖专用印章,并在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的规定期限内报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查。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程款和价格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br/】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工程预算部门审批并加盖工程造价资质专用章后,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建设部令第16号l 07《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1)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批准。
(3)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自提出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
(四)发包人在谈判期间未与承包人谈判或经谈判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将工程委托承包人。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人应在咨询/审查/试验/咨询/谈判期满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认为约定的期限为28日。
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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