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第1张

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第2张

关于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考[2008]46号《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将于2009年5月16日、17日举行。现将2009年度考试时间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港澳居民在内地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2005〕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当按照相应级别报名的要求填写报考者登记表,并提交高中以上学历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时,要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名资格审查时,应当查验报名人员的报名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的原件。

在2009年度考试报名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推进网上报名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取消手工报名,实行全省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

二、考试等级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全部科目合格的,可以取得会计专业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安排

1.2008年11月2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09年考试等级、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表示2009年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考试大纲。

2.2008年12月2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09年度考试报名工作。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网上报名系统于2008年12月5日至12月25日开通,补充报名于2009年1月4日至11日开通。

3.2009年2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

4.2009年3月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约表》(见附件2)。

2009年4月30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并按规定向考生发放准考证。

6.2009年5月8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和人员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评价中心。

7.2009年5月14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已完成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8.考试将于2009年5月16日和17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开考级会计级中级会计级5月16日9: 00-11: 30经济法基础9: 00-11: 30财务管理14: 00-17: 00初级会计实务14: 00-16: 30经济法5月17日9: 00-12: 00中级会计实务9。2009年5月

10.2009年6月2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评卷工作,并将成绩数据光盘、评卷工作书面报告和当地人事行政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报送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分发给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评价中心。

1.2009年7月9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完成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检查验收工作。

2.2009年7月15日前,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发放成绩数据光盘,各地领取后可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如果考生对分数提出质疑,可以为其提供试卷服务,试卷范围仅限于漏评题、分数和主观题的分数。

3.2009年7月17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发布考试资格标准。

4.2009年9月10日前,各地将完成合格证书发放工作。不能按时出具证明的,应向考生说明情况。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部发〔2000〕11号),不得实行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5.2009年9月30日前,因漏评题、合并分数、分数线错误需要更正考试成绩的,由省财政厅、人事厅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填写《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更正表》(见附件3),附试卷原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

6.2009年11月30日前,因2008年度考试身份证号、档案号错误导致中级资格考生两年成绩无法合成的,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成表》(见附件4),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评价中心。

7.2009年12月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试卷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密封、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将2009年度考试总结报送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评价中心。

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200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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