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单位的安全责任,第1张

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单位的安全责任,第2张

1Z3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4)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项目中起核心作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1)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二。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承包或者分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建立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本条款赋予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权,包括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br/】《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新岗位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安全技术措施的准备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编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16—2005)进行编制,以保证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3。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具有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检查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1)吊装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建设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人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口、楼梯、电梯井口、孔洞、桥梁洞口、隧道洞口、基坑边缘、爆炸物品和有害危害物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施工现场的布局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室和生活区的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员工用餐、饮用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建设单位不得在烂尾楼内设置职工宿舍”。【/br/】《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员工必需的各种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的要求。员工的食物和饮用水供应应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预制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一般包括办公楼、宿舍、食堂、仓库、厕所等。在建筑工地上。这些设施虽然是临时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现场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必须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九)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考试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和其他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及配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了才能用。
验收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注册标志应放在或贴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具有重大危险性”的起重机械。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保险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首次验收合格之日止。“
根据该条款,分包商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由总承包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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