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湖南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1张

湖南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2张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告、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1 .结果的公布、查询和验证。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省司法厅委托各市州司法局通知考生考试结果。考生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考生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相关媒体向考生提供考试成绩查询服务。考生可于11月21日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Pufa.com(http://www.legalinfo.gov.cn)和语音电话(16899800)查询成绩。

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截止日期为12月6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成绩核查书面申请。港澳考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报名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已参加试卷一、二、三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已经核实并书面告知本人的,不再进行核查。省司法厅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验证。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考生逾期提出的申请。

二、合格分数线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报名资格放宽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放宽至280分。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合格分数线标准另行确定。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当自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报名资格条件放宽的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异地报考的报考人员,应当自12月1日起,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在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材料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措施另行通知。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当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香港、澳门机构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居住在台湾省本岛的台湾省居民,在收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并办理法律职业资格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资格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要求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近期2寸(46mm×32mm)免冠彩色(红底)同底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司法部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经审查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湖南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