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湖北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1张

湖北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2张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将2008年湖北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报考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湖北省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须于12月1日至12月20日携带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市(州、直辖市、林区)司法局办理。

二、户籍在湖北省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和异地报考的,报考人员应于2008年12月1日至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资格申请人办理确认手续后,应先与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待报名材料传递成功后,再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外省放宽资格条件,在外地报名的报考人员,应于2008年12月1日-7日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到报考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确认程序结束后,资格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机构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湖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12月10日前将已办理确认手续的报考人员相关信息传送至其户籍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此类申请人应按住所地的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核查材料:

1、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受理机关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符合放宽学历和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3张近期2寸(46㎜×32㎜)免冠彩色同底证件照;

5.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6.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未被开除公职的良好行为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良好行为证明。

四、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五、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事宜将另行公告。

湖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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