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应该怎么理解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含义
主权的第一个特点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没有任何法律可以约束人民共破;主权者不需要向臣民提供任何保障,换句话说,主权者可以随意行使权力;国家有权控制其臣民的一切财产;君主对他的臣民有生杀大权。如果任何人不愿意服从主权者的意志,所有(主权者)都有权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
卢梭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国家只能是自由人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武力剥夺,被剥夺自由的人有革命的权利,从而用武力重新获得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最好的政治制度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但是,卢梭的《民主》混淆了人民主权和主权者(国家)的概念,把它们等同起来。他认为主权只不过是公意的表现,公意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体现。当不能形成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时,大多数人的意志自然会采取公意的立场。
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所谓人民主权无非是多数人的主权,民主等于多数人的民主。正是在这一点上,卢梭的政治理论为多数和打着多数旗号的独裁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样作为其理论的自然演绎,卢梭坚决反对分权制,他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而分权恰恰是将统一的主权分割成几个部分,从而创造出一个不同于君主的不受约束的新的权力实体,因其披着“公意”的外衣,比君主个人更具迷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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