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辅导: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概述

一级建造师辅导: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概述,第1张

一级建造师辅导: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概述,第2张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

《规范》第16.1.1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承包人,验收的主体是发包人。”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施工周期中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我国建设工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有建设项目的地方就有项目管理,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收尾阶段的重要工作。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标准,能否投入使用和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竣工,并达到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两个不同的验收主体和验收阶段。《规范》明确了竣工验收管理的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第一阶段。没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就不具备最基本的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

《规范》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术语解释为|建设工程教育网|建设站|为“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全部任务,经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组织验收的过程”。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规范市场双方的行为,这为依法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提供了保障。

工程竣工验收的对象应当是设计文件中规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工程对象。工程竣工验收的对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多变性、专业性和系统性。

(1)有针对性,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而不是其他工程。承包商必须对施工合同的项目目标负责到底,并加强项目管理。

(2)可变性,即承包商的施工项目单一、多变,一般不会重复。承包工程竣工后,无论是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还是其他工程,承包人都应依法履行交接手续。

(3)专业性,即建筑工程的不同专业特点,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设备安装、道路桥梁等。,交付最终验收时采用不同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

(4)系统化,即不考虑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成本,“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竣工验收是系统化的验收,而不是局部的、个别的、主观的要求。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沟通

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管理必不可少的程序,也是承包商在合同完成后交付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其做法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进行了自检,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预验收。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履行正式验收手续后,发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验收,是工程|建工教育网|建工站|工程的项目管理的最后阶段,承上启下,是一种逻辑上的工作交流。

竣工验收目标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和双方达成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包括双方约定的中间竣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工程竣工报验单和工程竣工报告。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通知后,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进行竣工验收,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规范》第16.1.2条规定:“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交付使用和竣工验收条件。”

《规范》中的“必须符合规定的交付和竣工验收条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等强制性规定,承包人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违规或无故违约。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必须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和合同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测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文件;

(五)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还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竣工图纸,评定工程质量,整理各项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还规定:“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施工单位管理。工程全部验收后,施工单位可以解除施工现场的所有管理责任。”

3.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总结以往实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020l由协议、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竣工验收条件中增加了中间交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和验收程序等。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一旦承包人和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了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或项目,则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具有强制性。工程交付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验收后,必须按施工合同执行,不允许违约。应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规范》第16.1.3条规定:“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竣工手续。"

工程进入竣工验收阶段,这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承发包双方和项目监理机构要加|建设工程教育网|建设站|强有力的配合和协调,按照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依次进行。鉴于竣工验收阶段是一个基础工作很多的阶段,从竣工验收的准备到移交手续的完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每一步管理都非常重要。承包商应根据竣工的主观愿望,做好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中的各项基础工作,为交付竣工验收创造条件。监理机构应组织对竣工资料和各专业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并对能否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提出明确意见;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审查。按照协调的程序开展各方面的工作,对建设项目顺利竣工验收非常有利。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一般程序性工作:

1.竣工验收准备

由承包商所属的项目经理部实施具体操作,做好施工现场的自检工作,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记录,收集和汇总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扎实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收尾工作和基础管理工作。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项目管理部负责编制项目交付和竣工验收的收尾计划(包括中间竣工项目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纳入企业施工生产计划的实施和管理。项目经理部对已按计划完成并经自检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填写项目竣工报告和竣工报验单,并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签字审查。

3.组织现场验收

首先,项目监理机构会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评定报告。最后,发包人将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决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应与竣工验收工作同步进行。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正式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和资料最终确定增减后的工程结算价格。

5.竣工资料的移交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应完整、齐全、准确,并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教育网|建设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移交的竣工资料的鉴定、编目、分组和编写应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质量的要求。

6.办理竣工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已正式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手续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撤离施工现场,解除所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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