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

一级建造师: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第1张

一级建造师:谁是造价最终确定者,第2张

(1)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工程承包权,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价款结算方式。在整个9个月的履约过程中,没有人对成本确定的形式提出任何质疑。然而,工程竣工后,当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鉴定结论支付工程价款时,麻烦意外发生了:施工单位因其上级单位不同意鉴定结果,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程价格评估与审计之争引发的纠纷案件。

值得业内关注的是,这类案件在国内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国家重点投资项目中非常普遍,几乎所有的施工企业都或多或少尝过这种滋味。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工程造价行政审核可以干预市场价格评估的做法甚至已经开始形成或正在形成地方性法规。

(2)那么,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依据是行政审计还是项目评估呢?上海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树英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工程审计和价格评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行政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资料和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产进行检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行为。目的是加强对公共投资者资金的有效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权力截留或转移资金,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它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工程价格评估是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双方的实物交易为基础,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人、机、料消耗标准等进行计算。目的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所以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河南大学法学院张道云教授也认为,工程造价的确定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如果双方约定的费用是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只要招投标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在此基础上签订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成本通过价格评估确定的,只要价格评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他还认为,审计结论只针对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审计属于行政法规范调整范围。审计结论是一种行政决定,在法律上并不优于其他证据。因此,审计机关利用审计结论干预合同评标或招投标的原则,实际上是违反合同法的|建设工程教育网|工程造价确定。

(3)施工企业对普遍存在的价格评估和审计纠纷仍心有余悸,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呼声也很高。为此,有专家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的价格评估和审计问题,实际上反映了立法的滞后。虽然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此有所涉及,但立法层级太低,适用性差,而相关法律规定几乎不涉及双方的重大利益。因此,应通过修改《建筑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工程造价形成的原则和程序。政府投资的安全运行需要得到保证,建筑企业的利益也应得到保护。如何在立法中明确工程审计与价格评估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作为实施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必须认识到,虽然审计对工程造价的强力干预可以有效堵塞政府工程资金的漏洞,控制一些不合理的支出,但必须合理分配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否则行为本身就会因为权利的失衡而缺乏合法性。因为有效的措施不足以使行为合法。事实上,一旦实行审核预审价的措施,就意味着合同条款形同虚设,工程完工时承包商无法及时拿到钱。如果审计效率跟不上,很可能会影响承包商的下一笔投资,从而影响政府的声誉,还可能造成拖欠工资(甚至成为故意拖欠的借口)。

再次,问题的另一个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其实行政审计并不是完全不能干预工程造价的确定,但干预的方法和程序是要解决的。行政审计一方面可以变目前的“事后干预”为“与建设同步干预”,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建设资金使用中的问题,促进其整改;另一方面,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也可以通过“合同协议书”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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