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浙江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1张

浙江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2张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1日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或通过语音电话16899800查询考试成绩。近几天,各市司法局考试办公室陆续向考生发送了成绩通知。考生成绩以市司法局考试办公室的成绩通知为准。
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12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考办申请分数核查(省考办不直接受理分数核查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区、考点、考场及联系电话,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的范围包括四卷试卷和已参加第一、二、三卷考试但无结果的试卷。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在户籍放宽报考学历的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异地报考的报考人员,应当自12月1日起,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在7日内到报考所在地司法局考试机构,再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当地司法局考试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措施另行通知。

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应于12月1日至20日向所在地市司法局考试办公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生可登录浙江省司法厅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并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此外,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验证:

1、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符合放宽学历和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受理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经受理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来制证,照片背面正中央写准考证号和姓名)。

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经审查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件: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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