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江西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1张

江西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2张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发〔2008〕103号)要求,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成绩核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等工作公告如下。我省:
江西省司法厅已于11月21日上午,在省级门户网站(http://www.jxsf.gov.cn)开通“2008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系统”,供我省考生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360,地方合格分数线315,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280。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合格分数线标准另行确定。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并且司法部考试机构不直接接受个人的查分查询申请。考生未报考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应当于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户籍条件放宽的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异地报名的报考人员,应于2008年12月1日起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确认程序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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