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辞典:保险公司存在破产风险吗

保险辞典:保险公司存在破产风险吗,第1张

保险辞典:保险公司存在破产风险吗,第2张

问:最近,我和家人一直在考虑买保险,以便为未来的生活提供更多保障。然而,当美国爆发金融危机时,世界知名保险公司AIG集团也出现了问题,寻求政府保护。AIG的相关企业也在中国开展了业务。请问,保险业能独善其身吗?买保险会有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吗?一旦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最近,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在美国市场引起了巨大的波澜。一些金融机构,如美林、摩根士丹利、房地美、房利美、雷曼兄弟等。,相继破产,或寻求政府保护,导致股价暴跌,市场动荡。金融危机也在从美国向全球蔓延,全球股市剧烈波动,而且越来越严重。世界各国政府都出台了各种政策措施来应对。
金融风暴也蔓延到了保险业。美国国际集团(AIG)是美国乃至全球的保险集团之一。它在这场风暴中濒临破产,美国政府出巨资拯救了它。此后,荷兰的保险公司如荷兰国际集团和日本大和人寿也宣布寻求政府破产保护或破产。由此,人们担心,在这场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中,以经营风险为己任的保险业能否独善其身?中国一些有保险意识的消费者也会问一些问题,比如,保险公司会破产吗?保险一旦破产会化为乌有吗?政策会不会变成废纸?
应该说,保险人是风险的特殊承担者。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以风险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保险就没有意义。所以人们常说买保险就是买保障。一般来说,保险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以收取的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用于赔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身故、残疾、疾病、年老、失业等原因向个人支付保险金。保险是社会储备基金的一种形式。它的形成基于风险,由具有相同风险顾虑的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共同承担。具有资金来源分散、资金使用集中的特点。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它以大数定律作为行业管理的数学基础。
保险公司是企业,所以和其他企业一样,会有生命周期,会有破产的危险。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或重大违反业务规则也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或被监管机构撤销。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国际集团和荷兰国际集团都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具体来说,不仅财险公司会破产,寿险公司也可能破产。当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各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破产都给予明确的制度规定,并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运营进行严格监管。
我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公司的数量从1家发展到100多家。在此期间,他们经历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但没有破产。这是因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申请程序;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审批也持谨慎态度。比如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2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股东有严格的要求,对公司高管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任职资格审查。《保险法》还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可见,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严格的保险公司设立程序以及寿险公司不得解散的规定,从一开始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确保了寿险投保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公司的非法侵害。此外,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一直处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之下。
一旦发生意外,也就是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申请破产等等,投保人就不用担心了。除了保险保障基金提供的救助外,我国法律还设置了相关规定,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失。《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转让前款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一旦寿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该公司的寿险合同将被其他寿险公司接受。其他公司不愿意接收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指定一家公司接收。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超过100家,未来保险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我国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消费者在投保时,可以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公司。自己选择的保险产品要符合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支付能力,切忌轻信他人误导,盲目冲动。民众也可咨询相关研究机构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总之,这场尚未结束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上了一堂关于金融风险的课,我们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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